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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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年7月1日起,施工企业预收款不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58号)第二条(自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58号第二条将财税()36号文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去掉了“建筑服务”。也就是说自年7月1日起,施工企业预收款不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二、施工企业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
(财税〔〕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自年7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年7月1日起,施工企业预收款虽然不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但应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
1、预缴税款所在地的确定:
若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为同城,就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若项目所在地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应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预征率及预缴税款的计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施工企业预收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施工企业预收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