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消息,对于北京积分落户、个税纳税记录查询等问题,总结了一些常见问题并给出了详细解答,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年北京积分落户政策中纳税指标内容是什么?
答:《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近5年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减12分。
第七条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需在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中与用人单位关联后提交申请。用人单位须在京注册、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规定:“第五条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该用人单位应在京注册并进行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积分指标解释
(六)纳税指标:
1.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3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须每年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0”。上述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
2.涉税违法行为: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被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以五十元及以上的罚款),每条记录减12分。”
二、如何查询或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者完税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5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请开具本人年及以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可亲自前往或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也可以通过自助终端机自行打印《纳税记录》。
纳税人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三、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如何查询退税进度?
答:提交退税申请成功后,您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看您退税业务的办理状态。对审核不通过或者退库失败的,系统会提示您原因或解决方法。退税成功后,手机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有提示。最终提示状态为“*年*月*日国库处理完成,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