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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税[shui]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qi]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xing]微利企[qi]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ji]为增值税一般纳[na]税[shui]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xing]微利企业的[de],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ri]至次年6月[yue]0日申报享[xiang]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年1月1日至[zhi]6月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de]新设立企业[ye],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ban]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he]设立时[shi]从[cong]业人数不超过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wan]元两项[xiang]条件的,设[she]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bao]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yi]般纳税人,自[zi]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yue]1日至次年6月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hui];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li]汇算清缴确定不[bu]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gui]定[ding]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shui]两[liang]费”的,依据首次汇[hui]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you]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yu]期办理或更正申报[bao]的结果,按照本条[tiao]第(一)项、第(二)项规[gui]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mian]优[you]惠,并应当[dang]对“六税两费”申[shen]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gui]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mu]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shui]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zhao]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li]企业[ye]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you]惠。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cai]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biao](一般纳税[shui]人适用)〉附[fu]列资料(五)》《〈增值[zhi]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ren]、小型微利企业[ye]、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tiao]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de],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de]应[ying]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1日。《税务总局关于[yu]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5号)自年1月1日起废止。
(二)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三)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确[que]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de]日期截止到年12月1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de]表单自各省(自治区[qu]、直辖市)人民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yong]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税务总局[ju]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9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税务总局关[guan]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shui]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jia]税[shui]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yong])〉附列资料(五)》《〈增值[zhi]税及附加税费预缴[zhuo]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xiao]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吗?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bu]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规定:“一、关于[yu]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suo]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yi]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guo]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yi]般纳税人[ren]的企业,按规定办[ban]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zi]办理汇[hui]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0日申报享受[shou]“六税两费”减免[mian]优惠;年1月1日[ri]至6月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guo]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na]税[shui]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tong]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ye]人数不超[chao]过00人、资产[chan]总额不超过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ri]起至次年6月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mian]优惠。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xiang]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bao]享受[shou]减免优惠,并应当对[dui]“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