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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1 17:09:00

已认证的专票要当月申报抵扣吗?这5个问题,会计出错,该学习了

1、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必须在当月申报抵扣吗?

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自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以前年度纳税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3、住房租金享受个税专项扣除,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税务对合同有哪些要求?

根据《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4、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80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5、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具体包括: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在出典期间,因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产,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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