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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19 19:07:00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我们今天主要是谈两个口径,也就是两个文件,一个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公告,一个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公告,至于再前面存在的月度2万(季度6万)及月度3万(季度9万)的政策不在今天阐述的范围内。

我们说15号公告的出台和11号公告的出台实际是同一个目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只不过是15号公告明确是进一步支持,而且扩大了范围,但同时又缩小的范围,二者的内容分别是:

11号公告: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5号公告: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从时间点看,11号公告出台较早,但是目前看政策的结束时间是一致的,都是在年12月31日,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很多人在应用的时候对于二者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我们说单纯从公告来看二者的区别是下列几个方面:

1、免税销售额不同。11号公告是针对于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45万元)免征;15号公告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也就是年应征销售额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2、范围不同。11号公告是对于一定销售额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而15号公告只是对于征收率为3%的纳税人,也就是比如存在5%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在此列。

从公告字面意思我们只能够推断出二者以上的不同,我们说税法的出台是两个阶段,一个是财税政策,一个是征管政策,先有条文,然后是配套的征管细则,这是不变的道理,同时在09年之后增加了对于文件的解读内容,这是中国税法的发文基本格式。所以我们要想深入了解二者的区别,还需要看二者的征管细则。

11号文的征管细则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

15号文的征管细则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由于篇幅有限,但是征管细则太多,所以我们就不铺开原文分享,大家有兴趣可以自行下载学习,我们主要从几个问题分享:

1、无论享受哪种免征税的优惠政策,只限于是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必须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2、对于11号文和15号文使用并不冲突,特别是非适用3%预征率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定要利用好11号文的优惠政策,即: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对于11号文中还有一条要使用好: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做以上就是我们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两个文件的简单分析,在这里还存在如何申报及政策过渡衔接的问题,读者可以自行学习。我是鲁老师,大家有任何财税问题都可以给我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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