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了年第15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各大媒体第一时间对此进行了推送。大家惊叹于此次政策优惠力度之大,纷纷奔走相告。此举不仅提升了人们的创业热情和信心,更坚定了大家创业的决心。
然媒体推送的标题中不乏“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字样,作为税务工作者,我觉得有必要普及一下基本常识,减少人们对于税收术语的误解。
国税总局公告年第15号免征增值税只适应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并不等同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它们是两个不同的税收概念。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明确的标准。据财税[]33号文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万元及以下。”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在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连续累计12个自然月销售额应不超过万元,销售额包括开具发票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
财税[]33号而小微企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划分标准均有差异。
在增值税目前只有财税〔〕91号中有提及小微企业,其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此文件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来划分小型、微型企业,各种类型的行业有具体标准范围如下表。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工信部联企业〔〕号)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微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是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是指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企业:
1、不能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雇佣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等同于利润总额,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之后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
综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各有含义,有很大区别,大家一定要分清,不要混为一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