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郭舒晨)小规模企业迎来好消息。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公告称,自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据悉,年3月至5月新冠疫情最为严重时期,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曾享受过这一优惠政策。当时,全国其他省份小规模纳税人均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此后至今,全国小规模纳税人均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而在今年初,《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的力度,要求"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在中央部署下,增值税的进一步优惠政策落地——年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将从按1%征收率征收改为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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