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
随着直播带货发展势头日趋迅猛,通过直播购买产品已经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选择。“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显示,年我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突破万亿元,预计年将超过2.3万亿元。由于直播带货兼具“电子商务+宣传促销+导购卖货”等特点,因此受到商家重视,成为商家进行电子商务推广和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需要提醒的是,当商家向主播所在公司(以下简称“主播公司”)支付费用委托其进行直播带货时,应妥善做好后续的涉税处理,谨防潜在涉税风险。
“坑位费”:属于广告宣传支出
商家委托主播公司进行直播带货,一般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坑位费”。主播在进行直播前,会先挑选部分商品,被选中的商品就相当于在主播的直播间里“占了一个坑”。利用直播间的人气,不仅商品的销量会增加,而且商家的知名度也将大大提升,所以商品一旦被选中,商家就要付给主播公司相应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坑位费”。
要准确进行税务处理,首先要界定“坑位费”的实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由此可见,主播公司收取“坑位费”,并在直播间宣传相应商品,属于提供广告服务,要按照广告服务适用6%税率,向商家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商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凭主播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商家支付了“坑位费”,应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中,商家发生“坑位费”支出,要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情况,准确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举例来说,如果商家销售的是化妆品,那么,其向主播公司支付的“坑位费”,应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计算可税前扣除限额,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实务中开始出现“直播翻车”的极端案例,这是指一些商家虽然支付了高额的“坑位费”,但主播进行直播带货取得的销售额却非常少。还有一些主播公司,在收取了商家支付的高额“坑位费”后,再用“坑位费”到直播间买够保底销量,如此一来,不仅能赚回一部分佣金,还能以低价将买来的商品处理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会影响商家的市场声誉。对此,笔者建议商家在直播带货协议中提前约定,如果主播公司擅自低价销售带货商品等情形,主播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具体如何承担责任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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