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按照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六个方面33条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以及省、市稳经济工作安排,全力稳经济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根据高新区实际情况,现出台《咸阳高新区“稳经济保增长”措施》,从五个方面制定了16条措施。内容具体如下:
一、稳生产促经济
01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
①年产值同比正增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产值在0.2(含)-0.5(含)亿元,且年度全年产值同比增速在10%(含)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度产值在0.5-1(含)亿元,且年度全年产值同比增速在10%(含)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产值在1-5(含)亿元,且年度全年产值同比增速在10%(含)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产值在5-10(含)亿元,且年度全年产值同比增速在10%(含)以上,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度产值在10亿元以上,且年度全年产值同比增速在10%(含)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
②年1-4月份累计减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8月份产值较1-4月份同比增长率提升25个(含)百分点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提升至正增长后可同步享受上述①政策。
02加大培育规上企业力度。
对于年潜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5月份销售额达到万元以上,并承诺年12月31日前正式纳规,一次性提前奖励10万元。
03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年下半年较上半年企业增值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增长额给予全额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04鼓励工业企业技改提升。
年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年6-12月份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二、稳主体保增长
05减免企业房租。
承租高新区管委会及下属企业自建厂房且正常生产的中小微企业,免收年7月份租金,减半收取8、9月份租金(减免期内企业不再享受)。倡导区内国有企业自建厂房减免租金。
06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年新办工业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实缴资本不低于万元,存续期满3个月且产生实质经济贡献的,一次性给予每户0元补贴。
07稳定和扩大有效投资。
年6、7、8月份新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库的社会主体投资产业类项目,且年底完成总投资额30%(含)以上,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08加大“政担”支持。
中小微企业在年6-12月份新增高新区“政担”业务贷款,按当年实际贷款利息的10%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三、保就业纳人才
09支持企业扩岗促就业。
高新区工业企业年底员工总量较5月份增长且6-12月份新招录大专(含)以上文凭员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有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的,按每人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0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
支持工业企业引进高学历、高技能人才,对年6-12月份引进博士及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奖励一年内月度工资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
四、优环境扩投资
11加快项目审批手续办理。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加大项目帮办代办力度,全面启动“容缺+告知承诺”方式,推进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低风险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推行产业科研项目“拿地即开工”。
12引导金融机构深化助企服务。
开展常态化融资对接活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创投机构,针对高新区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用好用活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压缩审批时限、放宽准入条件,精准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各类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增强企业运用金融工具促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13实行企业诉求“接诉即办”。
发挥青年干部联络员和“营商环境大走访”平台作用,全面梳理企业在扩产扩能、人才招聘、金融支持等方面的诉求,为企业提供“一对一”专属服务,落实“全天在线服务”保障机制,实现“接诉即办”。
五、减税费助发展
14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可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以及大型企业,可分别自年4月、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5减免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
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6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贯彻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在原来三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本措施最终解释权归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咸阳高新区经济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