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年第6号)。
二、政策内容
1、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四、适用时间
1、随增值税纳税申报;
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五、申请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六、申请材料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