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实体法
税法(一)(二)——年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名家辅导
(一)税收实体法的概念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
(二)税收实体法的内容
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向纳税人征税。
(三)税收实体法的结构
税收实体法的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税种与税收实体法的一一对应性,一税一法
由于各税种的开征目的不同,国家一般按单个税种立法,使征税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和法律依据。
2.税收要素的固定性
虽然各单行税种法的具体内容有别,但就每一部单行税种法而言,税收的基本要素(如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等)是必须予以规定的。
(四)税收实体法的类型
主要包括:
(五)税收实体法的要素
主要包括:
1.纳税义务人
(1)概念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
无论征收什么税,其税负总要由有关的纳税人来承担。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通过规定纳税义务人落实税收任务和法律责任。
(2)类别
纳税义务人一般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1)自然人
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例如,在我国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个人,以及工资和劳务报酬的获得者等,都是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及纳税义务。
2)法人
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地支配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例如,我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等,都是以其社会组织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称为法人。法人同自然人一样,负有依法向国家纳税的义务。
(3)相关概念
下列情形中,企业或个体户应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有()。
A.企业向在中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支付服装加工费
B.企业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C.个体工商户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D.企业向其员工支付工资
E.个体户收购未税矿产品
ADE选项B:应履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选项C:个体户不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2.课税对象
(1)概念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
(2)每一种税都有自己的课税对象
否则,这一税种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被列为课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未被列为课税对象的,就不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例如,我国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货物和应税劳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利润和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所得;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屋;等等。总之,每一种税首先要选择确定它的课税对象,因为它体现着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对税源、税收负担问题产生直接影响。
(3)课税对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自然经济中,土地和人丁是主要的课税对象。商品经济中,商品的流转额、企业利润和个人所得成为主要的课税对象。
(4)选择课税对象的原则
在可以作为课税对象的客体比较广泛的情况下,选择课税对象一般应遵循有利于保证财*收入、有利于调节经济和适当简化的原则。要保证财*收入就必须选择经常而普遍存在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作为课税对象。要调节国民经济中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课税对象就不能是单一的,而应该多样化。但为了节省税收成本和避免税收负担的重复,又必须注意适当的简化。
(5)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
1)原因
这是因为:
①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也就是说,税种的不同最主要是起因于课税对象的不同。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各种税的名称通常都是根据课税对象确定的。例如,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等。②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
③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例如,国家开征一种税,之所以要选择这些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而不选择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其原因是这些单位和个人拥有税法或税收条例中规定的课税对象,或者是发生了规定的课税行为。可见,纳税人同课税对象相比,课税对象是第一性的。凡拥有课税对象或发生了课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才有可能成为纳税人。
又如税率这一要素,也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税率本身表示对课税对象征税的比率或征税数额,没有课税对象,也就无从确定税率。
此外,纳税环节、减税免税等,也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2)计税依据
①概念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正确掌握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策、法令,保证国家财*收入的重要工作,也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合理负担税收的重要标志。
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
②表现形态
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据也是所得额。另一种是实物形态,就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如我国的车船税,它的课税对象是各种车辆、船舶,而计税依据则是车船的吨位。
③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
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3)税源
①概念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直接来源是一定的货币收入,而一切货币收入都是由社会产品价值派生出来的。
②课税对象与税源的关系
课税对象是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在社会产品价值中,能够成为税源的只能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工资、奖金、利润、利息等。当某些税种以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为课税对象时,税源和课税对象就是一致的,如对各种所得课税。但是,很多税种其课税对象并不是或不完全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消费税、房产税等。可见,只有在少数的情况下,课税对象同税源才是一致的。对于大多数税种来说两者并不一致,税源并不等于课税对象。
4)税目
①概念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②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
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要,如房产税、屠宰税等。但是,从大多数税种来看,一般课税对象都比较复杂,且税种内部不同课税对象之间又需要采取不同的税率档次进行调节。这样就需要对课税对象作进一步的划分,作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
一般来说,在只有通过划分税目才能够明确本税种内部哪些项目征税、哪些项目不征税,并且只有通过划分税目,才能对课税对象进行归类并按不同类别和项目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平衡纳税人负担的情况下,对这类税种才有必要划分税目。
③划分税目的主要作用
A.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
凡列入税目的都征税,未列入的不征税
B.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
每一个税目都是课税对象的一个具体类别或项目,通过这种归类可以为确定差别税率打下基础。实际工作中,确定税目同确定税率是同步考虑的,并以“税目税率表”的形式将税目和税率统一表示出来。例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资源税税目税额表等。
④分类
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
A.列举税目
列举税目就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分别规定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个细目。制定列举税目的优点是界限明确,便于征管人员掌握;缺点是税目过多,不便于查找,不利于征管。
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列举税目的方法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细列举,即在税法中按每一产品或项目设计税目,本税目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列举的产品或项目,属于本税目列举的产品或项目,则按照本税目适用的税率征税。否则,就不能按照本税目适用的税率征税,如消费税中的“粮食白酒”等税目。另一类是粗列举,即在税种中按两种以上产品设计税目,本税目的征税范围不体现为单一产品,而是列举的两种以上产品都需按本税目适用的税率征税,如消费税中的“鞭炮、焰火”税目。
B.概括税目
概括税目就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制定概括税目的优点是税目较少,查找方便;缺点是税目过粗,不便于贯彻合理负担*策。
在我国现行税法中,概括税目又可分为两类:
a.小概括
即在本税目下属的各个细目中,凡不属于规定细目内的征税范围,但又同本税目征税范围的产品,在材质上、用途上或生产工艺方法上相近的,则另增列一个细目,把其划归为本细目的征收范围,如消费税“酒及酒精”税目中的“其他酒”等;
b.大概括
即在本税种下属的各个税目中,凡不属于规定税目内的征税范围,但又确属本税种征税范围的产品,则另增列一个税目,将其全部划归为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如资源税中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在税法中适当采用概括性税目,可以大大简化税种的复杂性,但过于概括,又不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所以,在具体运用上,应注意把概括税目同列举税目有机地结合起来。
课税对象构成了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主要是因为()。
A.课税对象是各税种划分的最主要的标志
B.课税对象明确了各税种的征收范围
C.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
D.税制要素中其他要素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E.课税对象是国务院确定的
ABD课税对象构成了税收实体法诸要素的基础性要素。因为课税对象是各税种划分的最主要标志;课税对象明确了各税种的征税范围;税制要素中其他要素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3.税率
(1)概念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
(2)分类
税率是一个总的概念,在实际应用中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绝对量形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度,即定额税率,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另一种是按相对量形式规定的征收比例,这种形式又可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它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
1)比例税率
①概念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呈正比例关系。
②分类
③特点
比例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
这就便于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有利于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上述情况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这表明比例税率调节纳税人收入的能力不及累进税率,这是它的不足。比例税率的另一个优点是计算简便,其道理是显而易见的。
2)累进税率
①概念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包括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
②使用
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
③作用
它可以更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④分类
按照税率累进依据的性质,我国现行税制中,累进税率分为“额累”和“率累”两种。
额累是按课税对象数量的绝对额分级累进,如所得税一般按所得额大小分级累进。
率累是按与课税对象有关的某一比率分级累进,如我国目前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就是按照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额累和率累按累进依据的构成又可分为“全累”和“超累”。如额累分为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率累分为全率累进和超率累进。
全累是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征税。
超累是对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数额的部分,分别按照各自对应的累进税率计征税款。
两种方式相比,全累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但在累进分界点上税负呈跳跃式递增,不够合理。超累的计算方法复杂一些,但累进程度比较缓和,因而比较合理。
3)定额税率
①概念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这种税率是根据课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也可以是专门规定的复合单位。例如,现行税制中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分别以“平方米”和“亩”这些自然单位为计量单位;消费税中的汽油、柴油分别以“升”为计量单位。
按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只同课税对象的数量有关,同价格无关。当价格普遍上涨或下跌时,仍按固定税额计税。
②使用
定额税率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③分类
定额税率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和差别定额税率两种。
在同一税种中只采用一种定额税率的,为单一定额税率;同时采用几个定额税率的,为差别定额税率。
差别定额税率,又有以下几种形式:
a.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即对同一课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该税率具有调节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属于这种税率。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又是有幅度的地区差别税率。
b.分类分项定额税率
即首先按某种标志把课税对象分为几类,每一类再按一定标志分为若干项,然后对每一项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
④特点
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这使它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同时对某些产品采用定额税率,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或改进包装。但是,如果对价格变动频繁的产品采用定额税率,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从宏观上看,将无法保证国家财*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加而持续稳定地增长。
4)其他形式的税率
现行税制中,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的税种是()。
A.增值税
B.消费税
C.城市维护建设税
D.车辆购置税
C现行税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产品比例税率;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采用的税率形式有()。
A.比例税率
B.定额税率
C.负税率
D.超倍累进税率
E.超额累进税率
ABE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采用的税率形式包括比例税率、定额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A.超额累进税率
B.定额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
D.比例税率
B定额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下列关于其他形式的税率,说法正确的是()。
A.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
B.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大于平均税率
C.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等于平均税率
D.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小于平均税率
A选项BCD: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大于平均税率。
4.减税、免税
(1)概念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减税、免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法规的规定执行。
(2)基本形式
在上述三种形式的减税、免税中,税基式减免使用范围最广泛,从原则上说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情况;税率式减免比较适合于对某个行业或某种产品这种“线”上的减免,所以流转税中运用最多;税额式减免适用范围最窄,它一般仅限于解决“点”上的个别问题,往往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3)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