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来营改增,在这里妙女读财讲述全新《经济法基础》重难点与必考点,具体完整内容请根据教材。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如销售货物时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优质费等)
不属于销售额的有:收取的增值税;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收符合条件的*府性基金或行*事业性收费;代收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1.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以旧换新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还本销售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销售货物时随同货款一并计算增值税款
包装物押金:1.一般货物(包括啤酒、*酒):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2.一般货物(包括啤酒、*酒):按合同约定逾期或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视为含税收入需换算处理;
3.对销售除“啤酒、*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收取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视同销售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1.有同类价格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无同类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不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凭票直接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凭票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其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但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准予抵扣。但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用于劳动保护方面的外购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由于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已经营改增,因此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修建仓库、装饰办公楼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如修建职工食堂、单位幼儿园)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3)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可抵扣。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因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所以应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含税)换算成不含税的价格。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不征消费税的货物: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税率
进口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税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