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现异常所得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年第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公司办理所得税发票评定解决有关问题的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年第76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得税发票,列入出现异常所得税扣税凭证范围:
1、经营者遗失、失窃税控盘专业设备中未办理或已办理未上传的所得税发票;
2、不正常户经营者未向税务部门申请或未按照规定交纳税金的所得税发票;
3、增值发票智能管理系统核查识别发觉“识别不符合”“缺联”“废止”的所得税发票;
4、经国家税务总、省税务局数据分析发觉,经营者办理的所得税发票存有涉嫌虚开发票、未按照规定交纳所得税等情况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所相匹配属期办理的所得税发票列入出现异常所得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出现异常凭证”)范围。
商贸企业购入、市场销售商品名称严重背离的,制造业企业无实际生产制造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物资,或生产制造能源消耗与市场销售状况严重不符合,或购入商品并不能立即生产制造其市场销售的商品且无委托加工物资的。
立即走逃消失不税务申报,或尽管申请但利用列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栏次,规避税务部门审核识别,进行虚假申请的。
6、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抵税出现异常所得税进项税,累积超出5万余元,且占同期所有所得税发票进项税70%(含)以上的,该经营者相匹配办理的所得税发票列入出现异常凭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