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其用途可能会发生改变,从而导致进项税额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是什么?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时,借记“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月底进行结转时,借记“应交税法-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因为: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退货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而是直接凭对方开过来的"销项负数"发票直接冲减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的特殊处理
1、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等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的账务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进项税额转出的法律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六条第(二)款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规定:
适用增值税免税*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策的统一规定执行。